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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发布单位: 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08-03-27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A0501-2008-000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

处罚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处理→告知与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时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