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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乐政函[2007]3号)
发布单位: 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08-08-15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A0201-2007-000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乐清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体
所有土地征收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
 
乐政函[200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程序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程序的若干意见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 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程序,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征地工作程序
       (一)告知征地情况。
       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用地预审。依照用地预审意见书和项目相关材料,市征地事务机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被征地村进行广泛深入地征地政策宣传,做好农民思想工作,充分协商酝酿,达成征地补偿意向。市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对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情况进行书面告知,送达《征地情况告知书》,内容包括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市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对拟征地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联合市土地勘测机构严格把关,特别是对边界线权属的土地调查,勘测人要做好记录,注明承包农户户主。调查结果应由市征地事务机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村在确认调查结果后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在村民(代表)大会召开时,原则上须有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市征地事务机构人员参与,并做好会议记录,填写《村民代表大会关于土地征收决议意见表》,作为审核报批依据。凡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充分听取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核征地报批。
        (三)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村委会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被征地村村委会申请听证的,可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补正。经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给被征地村村委会;对不符合听证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村委会。
        (四)实施征地公告和登记。
        征收土地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批准文件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等。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征地事务机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开栏张贴,并拍照存档。被征收土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公告期限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汇总承包农户资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市征地事务机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五)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登记情况或者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张贴公告并拍照留档。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市征地事务机构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公告内容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地补偿方案。
        二、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03]56号)规定执行,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不同区片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正当合法利益。
       (二)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民安置以货币安置为主。结合我市实际,被征地农民应根据《乐清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乐政发[2003]7 5号)文件精神,参加基本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首先由土地补偿费和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不足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对已经安排和使用安置用地的,必须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对村安置用地建设标准厂房的必须以市政府名义实行捆绑式上报审批,并严格按照工业用地招拍挂程序组织;严禁将安置用地以宅基地形式分配到户。条件成熟的要逐步消解安置用地,积极探索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和异地移民安置等途径。
         三、建立征地调节资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力口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乐政发[2006]143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将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于统一垫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有结余时可用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执行“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补助。征地调节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土地出让收入、用地单位预缴和其他可用资金。征地调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收支平衡。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
        四、建立征地纠纷协调裁决诉讼制度
针对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同类型的征地纠纷和信访案件,建立征地纠纷协调裁决诉讼机制:一是对未按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政府裁决;二是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市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批准征收土地的省人民政府裁决;三是对征地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政府在规定时限内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五、实施征地监管
         (一)严禁违法征收,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要严格按征地程序办理,凡是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地的,国土部门一律不予上报审批。任何用地单位不得与农村集体组织擅自达成土地征收及出让价款提前支付补偿的协议,对私下签订的协议视为无效。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凡是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上报征地审批。
        (二)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市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全额兑现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村民公布,接受监督。
       (三)征地批准后的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