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通告
乐政发〔2007〕62号
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土地和建设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自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以来,全市范围内出现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棚屋等。
二、整治重点:
(一)破坏耕地或侵占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违法建设的;
(二)借村级办公楼建设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三)对村集体土地实行非法买卖、非法转让的;
(四)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的,或非法加层的,或存在消防、质量安全隐患的;
(五)顶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或责令停工后仍继续违法抢建的;
(六)其他社会反响较大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凡有上述情形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坚决予以拆除或没收,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地新建、翻建(含加层)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正在建设中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自行拆除,否则依法从重处理。
四、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集中整治行动;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主动制止和检举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等行为。供电、供水等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予以停电、停水处理,或不予办理供电、供水手续;工商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筑物用于经营的,立即予以吊销或收回相关证照。
五、凡从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拒不申报、拒不纠正、顶风强建或扰乱执法、暴力抗法的,依法从重处理;对参与和包庇纵容、支持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设的国家公职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敷衍塞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监督举报电话:62588625),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